引用:
作者blair
我只是在強調圖利罪的荒誕之處
行賄收賄都很明顯無爭議,就是要去抓金流
但是圖利罪是個讓公務員放棄積極行使公務的最佳理由
因為行政上既有裁量權
但標案失敗方檢舉後
有沒有圖利幾乎等於法官說了算
這代表的是只要公務員不做事就不會孳生圖利的可能性
接下來勢必在立院會去提案刪除圖利罪
畢竟這條是本國獨特之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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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這樣,圖利罪與貪汙罪的差別,有點像收購贓物罪、侵占罪與竊盜罪的差距。
特別是在以前沒有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時候,給檢辯雙方一個緩衝空間。
海洋法系這種容疑者願意認比較輕的罪,避免審判程序過度壟長,讓判決比較容易有一個結果的情況發生。
你這樣說,還蠻符合柯最近改變的訴訟策略方向。
是要提早幫某人打預防針嗎?就好像某些人會對媒體放話,先預設法官會判決不公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