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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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不當的字眼
目前還言之過早吧?
羈押不等於有罪,只是檢方為了防止逃亡串證滅證而已。
還要等檢方已什麼證據?什麼罪名?起訴,然後檢辯雙方對決、法院判決!
當事人有權找律師為自己辯護,檢方也有義務拿出足夠有力的證據起訴。
大家為什麼要為了己方立場,過早做出判斷?
我很不愛講這種話:很多情況下不是別人打臉你,而是自己不經大腦講了蠢話打臉自己。
難道不能慢慢等更多證據拿出來再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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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在強調圖利罪的荒誕之處
行賄收賄都很明顯無爭議,就是要去抓金流
但是圖利罪是個讓公務員放棄積極行使公務的最佳理由
因為行政上既有裁量權
但標案失敗方檢舉後
有沒有圖利幾乎等於法官說了算
這代表的是只要公務員不做事就不會孳生圖利的可能性
接下來勢必在立院會去提案刪除圖利罪
畢竟這條是本國獨特之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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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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