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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的字眼
Advance Member
 
不當的字眼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有點東又不是很東的文教區
文章: 349
引用:
作者blair
法官說算就算
然後你就違法了


目前還言之過早吧?
羈押不等於有罪,只是檢方為了防止逃亡串證滅證而已。
還要等檢方已什麼證據?什麼罪名?起訴,然後檢辯雙方對決、法院判決!
當事人有權找律師為自己辯護,檢方也有義務拿出足夠有力的證據起訴。

大家為什麼要為了己方立場,過早做出判斷?
我很不愛講這種話:很多情況下不是別人打臉你,而是自己不經大腦講了蠢話打臉自己。
難道不能慢慢等更多證據拿出來再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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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小國小民,但我們是好國好民」-----鄭南榕
現役活動裝備:
Nikon D750 Lens 85 1.8D + Tamron 16-300 VC + 50 1.8D + 24 2.8D + 70-300 VR + 28-50。

噗浪
舊 2024-09-05, 05:57 PM #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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