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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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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5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2&FLNO=12&ty=L

引用: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四分之一就可以提案了。
說不可以的,要不要把多出的席次直接砍掉?
舊 2024-09-04, 12:46 PM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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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