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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2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3 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

簡單說選公職人員的競選補貼款是個人的,選總統副總統的競選補貼款是政黨的

不過如果拿總統副總統選舉補貼款去買房登記在其名下

這部分法令確實未有明確規範,不違法而是觀感問題

假老二說是參考其他總統候選人的例子,但藍綠都表示,選舉補助款僅供政黨使用或捐作公益

不過看看民進黨根據民眾黨財務管理辦法規定,中央黨部所領取之總統、副總統競選補助款,其中1/3交歸中央黨部,餘款撥交候選人

而中央黨部在領取競選費用補貼款後,2/3餘款撥交候選人時必須在1個月內撥交。而民眾黨針對選舉補助款領取規定僅涉及黨提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並無選舉補助款相關規定,所以假老二說参考其他人的作法,應該就是說民進黨,假老二也就沒觀感問題
舊 2024-08-28, 09:36 AM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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