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好,你最厲害,你最棒,袁世凱是精神病患者。
中華民國國民軍政府從廣東開始從來沒有監察及考試權。
在1940年代之前,中華民國的國民大會(也稱為國民代表大會)的法律條文主要體現在《訓政時期約法》和《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以下是幾個重要的法律文件及其對國民大會的規定:
《訓政時期約法》(1931年)
《訓政時期約法》是在1931年國民政府進入訓政時期後頒布的法律文件,根據孫中山先生的訓政理論設計,用於在國民革命完成後過渡到憲政時期。該約法中設立了國民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
有關國民大會的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國民行使政權。
第二章 國民大會
第三條 國民大會由全國各省、蒙古、西藏、青海及華僑選出的國民代表組成,依照法律召開會議,行使其權力。
第四條 國民大會每六年召開一次,遇有必要,得由國民政府或三分之一的國民代表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國民大會之職權
第十五條 國民大會的主要職權包括:選舉國民政府主席、副主席,修正訓政時期約法,審議重大國策等。
2.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1936年)
193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五五憲草)是國民政府在訓政時期末期制定的一部憲法草案,雖然最終沒有正式施行,但它對國民大會的設計有重要影響。
有關國民大會的條文:
第二章 國民大會
第十一條 國民大會為行使國民在國家政權中的最高代表機構,代表國民行使政權。
第十二條 國民大會由全國各省、市、蒙古、西藏、青海及華僑選出的國民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 國民大會每六年召開一次例會,遇有特別情況,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四條 國民大會有選舉總統、副總統,制定、修訂憲法,罷免總統、副總統,審議國家重大政策等職權。
總結
在1940年代之前,中華民國的國民大會被設計為代表國民行使最高權力的機構,其職權包括選舉國家領導人、修訂憲法及決定國家重大政策等。在《訓政時期約法》及《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都對國民大會的組成、職權及會議制度作出了詳細規定。這些法律條文為後來的《中華民國憲法》奠定了基礎。
總統是被國民大會選出的,總統是要向國民大會負責。
一個不活在那個年代的人用現在的觀點去數落那個時代的法條,還催毛求疵到處挑約法跟憲法的毛病,又徹底否認那個時代的環境也不認可『別人』組織的演變。反正你又不認可,那別人怎麼確立自已的政體跟組織架構又跟你何關?莫名其妙,管到海邊,而且還見識淺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