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你貼這一長串用意是?
現在是要討論歷史,還是要討論法律?
這一長串能證明什麼?
民國初年那時有國大?
民國初年有監察院?
考試院與司法院的關係???
貼了那麼多,啥都沒證明,你之前講的就是錯的,貼再多,也沒有證明到任何你前面講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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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知道你會這樣講…
一、袁知道要改元稱帝要先經過國會或國民大會。這不是證明?不然臨時約法是拿來幹嘛的?你當袁世凱是吃素的?
二、當他的中華革命黨在日本成立時,就已經要搞獨裁,想當然,如果中國統一北伐成功,自然要從內閣及總統制中選一種,如果他選內閣制,就要向國會負責,如果他選總統制,就要向國民大會負責。
三、他的考試及監察權是因為護法及北洋時代時新增加的部份,在這時期他能參考的對象就是英國的上議院及王座法院,北洋時代首推的是什麼制?內閣制,那你就能知道他當初是想把英國內閣制的那兩個東西搬回來用。又可以因此知道,當他要推總統制時,他只剩下國民大會這個東西可以讓總統向全民負責。
四、所以我就一直說,從他的觀點就可以知道他當時是怎麼想的,你說這樣不算證明,我也沒辦法。
五、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1912年3月11日由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通過的憲法性文件,主要規範了當時中華民國的政治體制與政府組織。在臨時約法中,有關國民代表大會(或國民大會)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條文:
第一條
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這一條文奠定了國民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基礎,因為國民大會代表國民行使主權。
第四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種族、階級、宗教,一律平等。這一條款保障了國民參與國民大會的平等權利。
第十一條
臨時約法規定,參議院為國民的代表機關,負責行使立法權。國民大會的代表(即國會議員)由此條文中的規定產生。
第十五條
本條規定總統由參議院選舉產生,而這一選舉制度實際上體現了國民大會(或國會)的代表性權力。
第二十條
本條規定法律案、預算案、緊急命令等重大國政事項須經參議院審議,參議院事實上是國民大會的一部分,行使國民所賦予的監督和立法職責。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對於國民大會或類似機構的規定,主要是在保障國民的參與權和代表性,確保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並通過國民代表的形式體現這一原則。
六、
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監察權和考試權並未像後來的《中華民國憲法》那樣被明確分立為獨立的五權之一。臨時約法主要集中於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劃分,並沒有像五權憲法那樣明確設立監察院和考試院。然而,臨時約法中有一些條文隱含地涉及監察和考試的功能。
監察權相關條文
第十三條
臨時約法規定了總統和內閣須對參議院(國會)負責,而參議院可以對政府提出質詢和監督,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監察權的作用。這樣的設計賦予了參議院(代表人民的機關)一定的監察權,監督政府的施政。
第二十條
本條規定參議院審議政府的法律案、預算案和緊急命令,這也涉及對政府權力的監察與制衡。
考試權相關條文
臨時約法並未明確規定考試權。然而,臨時政府在當時的實際操作中,仍然有組織國家考試的制度,以選拔公務人員。這種制度在孫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權憲法中得到具體化,在後來的《中華民國憲法》中才正式設立考試院作為獨立機構。
總結來說,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並未明確規定監察權和考試權,這些權力的具體落實和機構設立是在後來的《中華民國憲法》中才得以詳細規定和實施。
七、最後,你就去信你想相信的,我早就不想談這種沒什麼意義的東西,反正現在也沒有人會贊成或支持五權憲法。只是你還一心以為這世界上只有純英式的內閣制或純美式的總統制。
八、如果你還要談,我只舉個例,法國現在應該是第五共和,這表示法國從來都沒有完全支持三權分立的內閣制及總統制。正是因為如此,你又為什麼認為五權憲法不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