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kymaker
可以看看這篇相對理性客觀的報導,明明非獨創制度,為何只有高被起訴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05557
1.小民眼裡不覺得這是『貪污』案,以金額和判決書內容來看比較像是『勞資糾紛』。只是這以法律問題來說其實可大可小。
2.立法院助理公積金制度是慣例沒錯,但大多流於私帳。但偏偏高的辦公室因其要求所以有詳細記錄(其他的可能都在積極滅證中....),10塊錢都跑不掉,所以才有那種挪用幾千幾百塊錢的問題。
3. 高能力強,一路菁英光環體制上來,肯定是個機車老闆。在業界老闆越機車部門越精實,但在公家機關可能會有不同結果。失了人和,被管帳的助理反捅一刀是最大問題。
這案例一開,立法院的辦公室會計制度必會有所改革。只是開鍘的剛好是高虹安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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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看懂你貼的文章嗎?還是只看標題?
內文標題下第一段就寫很清楚
雖然虛報加班費或助理費低薪高報已是國會「公開的秘密」,但資深國會助理強調,這麼多年來從沒看過國會辦公室把立法院編列的助理費直接用來當辦公室的零用金。辦公室的雜項開銷通常是立委會不定時拿錢出來支應。
再下一段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於26日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立法院一名資深助理表示,他觀察立法院幾十年,辦公室確實都會向立法院把助理費和加班費都申請下來,但不會作為辦公室的零用金。通常這筆差額會用在私聘助理或是服務處,高虹安辦公室會被定罪,主要問題還是出在記帳記太細以及信任不足。
公積金非獨創,低薪高報也是公開秘密,但沒人把助理費加班費當零用金,辦公室雜支公積金是立委老闆自掏腰包
再來,既然出庭都說助理都有加班還超時加班費都請好請滿那還要助理回捐當零用金這合邏輯?
要助理捐加班費當零用金才是高虹安獨創制度
至於內文高的律師團舉過去判例雲林縣議員黃凱助理費案辯護,也就所謂大水庫理論,這也搞笑
大水庫理論多用在公務,零用金買衛生棉洗頭薑母茶咖啡,公務?
黃凱案是用某公費助理費部分款項去自聘其姊為助理
最後二審撤銷一審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高一審判決法條)
改判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共4 罪,想了解黃凱案中間過程太閒的人可看線上判決書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2c20180726%2c1
至於這篇報導標題寫記帳(太細),細有什麼用?律師自己都說帳存諸多錯誤不具證據能力
㈥至於被告高虹安之辯護人辯稱:零用金支出帳存有諸多錯誤,應不具證據能力等語(見院卷十第90頁),惟此核屬證明力高低之問題,與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無涉,併予說明。
急著幫高洗地可看判決書,不相信司法只相信高的清白也可不用看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2c2024072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