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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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時期建立三權分立制度
以此為基本原則,限制大總統權力,防止個人獨裁,使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受到尊重與保障。
1917年5月,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對德國宣戰問題上,國務總理段祺瑞提參戰案,
國會拒絕合作。段不斷對國會施壓,國會則改組內閣,暫緩討論參戰問題,
最終大總統黎元洪
在國會要求下解除段祺瑞的職務。
當時的國會真正起到監督政府、制約行政權的作用,並非「橡皮圖章」、「表決機器」。段祺瑞憤然離京去津,
並且指根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總統無權撤銷總理職務,不承認黎的免職令,
後被國共史學家描述為府院之爭。
憲法同時保障司法獨立,規定獨立、公開審判的司法原則。
1913年國民黨理事長宋教仁被殺案中,地方檢察廳可以公開傳訊國務總理趙秉鈞;
又如1925年10月京師地方監察廳派檢察官翁敬棠調查「金佛朗案」事件,
外交總長沈瑞麟、財政總長李思浩、前司法總長章士鑷全被審查,
期間,中央政府沒有乾涉,反映出當時司法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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