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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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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Adsmt
廢話,法律又不能重婚,所以二房三房自然是沒有法律名份。

所以我說這條法沒有任何意義,只會處罰到不小心踩到陷井的人。


重婚罪是為了保護權利優先的一方
例如ab結婚....然後b又跟c結婚
需要保護的是a的權利,不是c

台灣以前有儀式婚...現在改為登記婚...登記才有效
儀式婚有漏洞,ab先進行儀式婚,b跟c去登記
儀式婚可能莫名其妙就結婚了...
印象中有案例...一群人聚餐,吃著吃著就說ab要不要結婚算了
ab說好,然後大家就包紅包....之後ab就住一起,生小孩..
這個儀式有沒有效的關鍵在...聚餐地點是在ktv包廂內,還是海產店的大廳
如果是包廂...那就不是公開儀式.....只能說證人超過兩人,這樣婚姻還是無效
如果是大廳,能找到隔壁桌的,知道當天有人結婚...那就是成立公開儀式

就是因為這些莫名其妙的婚姻...所以才改登記婚制度
改了登記婚....現在也就沒有"不小心踩到陷井的人"
你跟你老婆去登記結婚...要嘛順利登記,要不就會知道...對方還沒離婚

現在只會有..."自願"當二房的人
既然自願...法律就不管了....
     
      
舊 2024-05-24, 02:12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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