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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ry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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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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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這就是我要說的,這條法沒有任何意義。

我懷疑這條法有真的處罰到該處罰的人嗎?查一下可發現都是一些不小心踩到陷井的,像是夫妻感情生變失聯多年,各自再婚,但因過去沒有離婚,所以踩到重婚罪。

且社會上多得是真正一夫多妻的人,這些人什麼時候被處罰了?

過去男尊女卑,未避免女性權力受到壓迫,才有這條法。(事實上這條法也沒罰過那些多妻納妾養後宮的有錢人)

現在這條法已經沒有任何意義。


妻子的定義是甚麼 同居的定義是甚麼

搞清楚再來討論

台灣從來沒開放多妻社會 就算是王永慶也一樣

"依照規定,王永慶的遺產先由大房王月蘭分走一半,另一半則由王月蘭與九名子女均分。 後來王月蘭擁有的那一半遺產,已以協議的方式,贈與二房楊嬌(已故)及三房李寶珠各74億餘元。 依此協議,若查出有海外遺產,王文洋身為王月蘭唯一的繼承人及楊嬌長子,反而沒辦法拿到更多遺產,且還要與李寶珠一起分配,因此提起訴訟。"

能領夫妻一半財產的只有大房

若沒協議 根本沒有二房三房

 
舊 2024-05-24, 01:38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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