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國民兩黨為修法爭辯,我第一個想到的是這條該怎麼辦?
勞基法修法遭疑讓低薪合法化 藍委修正提案盼勿超譯
牛煦庭表示,這樣的想法,引來很多民眾擔心,第一個是擔心8成薪低於基本工資,這不可能發生,因為草案中有明定「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基法之規定」,所以不可能低於最低工資。現行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4300307.aspx
國民黨如果堅持要修法,就必須解決勞基法第21條保障基本工資的規定,我個人的觀點,最省事的手法,直接刪除與基本工資有關的各項法條,套句牛煦庭的話,這不可能發生,除非他不想選了,另外一方,限縮舊法的效力轉移給新法,無論是重新定義各項要件,或是附加但書條款等手法,不必動到第21條本文,就能讓新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