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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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blueck
https://laws010.com/blog/labor-dispute/probation/probation-01
雖然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認定「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允許的」,也就是勞動部認為,有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多久,都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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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一直以來都不是問題
問題是試用期不適合後,公司要請員工寫自願離職
還是由公司開除寫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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