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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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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拿幾乎沒聽過的案例,當立法的通例來看,這我也醉了(不是指您)

通常是類似學徒或實習的工作
是有這樣的落差
我舉的例子是一家賣吃的店
說明無經驗,有趣聞學習做內場
意思試用期就是做學徒
既然什麼都不會,還要有人教一段時間才會做
不給足正職薪水,也算合理

可是這類工作,應徵者自己知道這種落差也甘願做
表示真的有興趣在這個行業發展,學會有經驗,將來薪資會三級跳
所以不必修法,連這類工作也要保障
     
      
舊 2024-05-02, 11:49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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