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clee
不要懷疑,沒遇過不代表沒有
我家附近有家店
門口的徵人廣告,試用期二萬八千元
試用期滿三萬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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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幾乎沒聽過的案例,當立法的通例來看,這我也醉了(不是指您)
引用:
作者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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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這個委員,把試用期法制三個月,這個沒人會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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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這點你就錯了,現在大多是3個月是極限,不少公司是1個月,甚至是沒有的
定下三個月的基準,通常只會更差不會更好
當工作經驗和能力到一個程度,談的薪資大多是應聘薪資了(即戰力)
較有制度的公司還會在考核後往上加
引用:
作者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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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爭議是八折,現在被扭曲成回到二十二K......現在被攻擊,也是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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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K是違反當時社會的最低薪資常態,強制下修最低薪資,也為社會新鮮人定下了一個惡性基礎,還一直延續到現在(社會新鮮人=領最低薪資),22K也成為低薪的代名詞
2成薪的減少,反推薪水只要低於34,338,就等同領"最低薪資",領固薪資的受薪人員,多少人要努力多久,才拿的到這個薪水?
修法應該是愈修愈好,而不是把現況寫入法,阻止社會的成長,更甚至是下修基準,拿22K來比較,算不得是扭曲.把出社會一段時間的人打回最低薪資,拿22K來比較,還算客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