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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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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clee
大家似乎又被帶風向
應聘工資不等於基本工資
也就是在試用期怎樣打折也不能低於27470元

為什麼要修法?
因為試用期在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
資方可以不斷延長,一年試用期甚至更長
永遠不給僱員應聘薪資,等於看得到卻吃不到
還可以在試用期滿前,認定這個領打折薪的員工不適任,叫他走路
如此無限循環,用應聘薪資來吸收新血

舉個例子
假設有某公司徵才,應聘工資38000元
可是要試用期滿後才拿到
試用期內給多少,不能低於27470元
老闆不想違反勞基法,在試用期給基本工資27470元就好
能撐得過試過期,才有資格領38000元

如果法制化後打八折,38000八折還有30400元

底色委員想要修補,立意是好的,可惜沒有出來說清楚
容易被扭曲,用屁屁想都知,怎會笨到打八折回到22K

可是這樣修法,有沒有問題?
勞工團體的回應是...他們並沒有受到風向影,會說出回到22K這種蠢話
他們擔心的是,一旦修法後
本來...



簡單說


原本沒有打折的企業都配合法令規定
通通打八折優惠。


為了解決一小部分企業的問題,
讓所有台灣求職者通通一起享受試用打八折。


原本給基層基本工資的27470企業,
打八折後變成21976,
嚴格來說不到22K

套句來說
一把回到解放前,
再次回到22K!


這真的是民意代表嗎?
     
      
舊 2024-05-02, 10:31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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