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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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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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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似乎又被帶風向
應聘工資不等於基本工資
也就是在試用期怎樣打折也不能低於27470元

為什麼要修法?
因為試用期在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
資方可以不斷延長,一年試用期甚至更長
永遠不給僱員應聘薪資,等於看得到卻吃不到
還可以在試用期滿前,認定這個領打折薪的員工不適任,叫他走路
如此無限循環,用應聘薪資來吸收新血

舉個例子
假設有某公司徵才,應聘工資38000元
可是要試用期滿後才拿到
試用期內給多少,不能低於27470元
老闆不想違反勞基法,在試用期給基本工資27470元就好
能撐得過試過期,才有資格領38000元

如果法制化後打八折,38000八折還有30400元

底色委員想要修補,立意是好的,可惜沒有出來說清楚
容易被扭曲,用屁屁想都知,怎會笨到打八折回到22K

可是這樣修法,有沒有問題?
勞工團體的回應是...他們並沒有受到風向影,會說出回到22K這種蠢話
他們擔心的是,一旦修法後
本來有良心的老闆,試用期照樣給應聘薪資
即然有法可依,乾脆試用期大家都打八折
結果是大家齊頭平等,新進人員多就省越多

推動修法的委員似乎聽到了
強調自己沒思考週延
舊 2024-05-02, 10:26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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