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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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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20
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我剛看懂了, 這是因為一個連續組合技....
法源依據是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3條第2項



它把定義直接轉向了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然後依照第三項 外交官帶回自用 可以免查驗

然後再說進口許可, 法源依據是[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的附表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或 財政部同意文件 兩者有一個就可以
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是針對免稅部分

第 49 條
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外交郵袋、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是針對進口酒類之衛生安全,也就是所謂衛生查驗部分

第 3 條
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
二、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所以免稅=免進口酒類衛生查驗?這樣不對吧
     
      
舊 2024-04-23, 12:29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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