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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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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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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酒品輸入規定:

一、輸入免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8 條
免證輸入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貿易署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輸入前項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依上開法律訂定之輸入貨品分類表


輸入代碼463
一、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免附:(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二)酒:5公升。二、進口供分裝之菸,業者於報關時應報明其用途,並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



二、輸入免查驗: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3 條
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 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
二、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進口供製酒以外用途使用之未變性酒精。
四、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五、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逾美金一千元,因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專案免驗。
符合前項但書第五款專案免驗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其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同製造業者,同一進口人於六個月內申請免驗以一次為限。但供研發測試用之酒類,進口人檢具研發測試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但書之免驗酒類,進口人應確保其品質衛生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口人違反免驗酒類用途者,停止免驗六個月。


三、酒類進口免稅規定: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11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旅客為限。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認知作戰真討厭,總是會搞一些奇奇怪怪的東西出來,有時候真的很難去查證。
舊 2024-04-22, 06:54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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