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若未成年
其實應該是可以丟回去給母親扶養
https://www.sinsiang.com.tw/hinderfamily-q26.php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這個時候,才由妻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利,惟妻有重大原因如重病等,不具行使監護權之能力時,才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所以父母雙方一方病故 都該由另一方接手
除非另一方也重病無法照顧才會給祖父母或兄弟姊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