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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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arstorm-5
原來如此~ 網友反問得很好.
在台灣揮舞國旗就被抓的那個, 其實真的別忘記, 這是很誇張的.
一個老人路邊小國旗, 這... 是犯了啥天條?
以前可以靠近丟鞋子, 現在拒馬數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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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ypd.gov.tw/News/article/10781
引用:
今年1月22日,嘉義一名方姓民眾在蔡總統車隊經過嘉義縣水上鄉路段時,站在路邊揮舞國旗,結果警方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檢察官偵訊後認為方姓男子的行為未造成交通不便,也未達損害道路、壅塞道路,最後不起訴處分。
本案方姓民眾於台一線路旁揮舞國旗,其所持用之伸縮旗桿長約3公尺餘,雖其站立於路旁,惟其所揮舞之區域已延伸至一般車輛所使用之道路,對來往車輛有引發「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虞,國旗於本案係方民使用之工具,本分局移送意旨係其揮舞行為恐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與所懸掛之物品是否為國旗無關,絕非輿論所稱揮舞國旗即移送法辦。且本案當時請示檢察官,指示以現行犯移送,故將相關事證調查完成後,即報請該署偵辦。
本分局對於檢察署最後以罪嫌不足所作成之不起訴處分表示尊重,並將作為日後勤務及執法作為的參考,並呼籲鄉親有任何政治訴求應循合法及正常管道且和平理性表達,勿造成公眾或特定對象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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