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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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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引用:
作者sclee
所以我才認為除罪後,價值觀和標準改變了
過去是刑法,感覺上就比較嚴重
現在只適用民法,民法就不能論這是"罪"
違法這兩個字,一般人在"認知"上是指刑事罪行
至於所謂民事佔權,有什麼大不了?


其實我覺得另一個原因也就是罰太輕, 婚姻關係很多10年起跳的, 罰20~30萬.
1年2~3萬? 那是月薪吧? 拿到現代這月薪都羞辱人了, 至少再加一個零, 百萬.

抓到才罰那麼一點點, 羞辱性質大過於阻卻性質.
舊 2024-03-22, 08:30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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