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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44
引用:
作者Earstorm-5
不要被帶偏了, 違法就是要辦, 但標配側錄器就是要有, 不然誰知道你怎麼執法的?
大到國與國, 小到路邊警察, 都要守法/合法執法.

難道你們律師也是認同彼此官官相護先做了再說, 而不是把法規與型量拿出來確認?
而要講到那兩個, 就要先講到證據, 以及可信度比對.


對啊,違法就是要辦,但是給中華民國交代,不是辦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看。
所以我是主張既然要辦,這件事情還沒有一個真相,怎麽就把關鍵證人/嫌犯先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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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舊 2024-03-06, 11:23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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