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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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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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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9
真是一堆法盲
勞資協商本來就會有中間人
勞資爭議處理法----法規在這裡

第 11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第一項調解之相關處理程序、充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之遴聘條件與前項受託民間團體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第三項之民間團體,除委託費用外,並得予補助。

第 13 條
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
二、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

政府本來就要派人沒派人才是有問題
真是一堆法盲

人性就是勞工想要更多錢
老闆想要更省錢
就算是100年後還是一樣啦
勞資協調本來就是會一直發生.
到底是在執著什麼?
舊 2024-01-30, 08:53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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