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老老濕
賴清德的老家
於民國90年間向前老礦主的兒女分割取得所有權
當時是掛在其母親名下
其母死後
這塊土地是變更為賴兒子的名下
而地上物所有權
應是賴清德兄弟姐妹共同持有
而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
需要報的是(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所以根本不需要申報
所以是在混淆他人嗎??
同樣狀況
也發生在侯友宜身上
侯為了避免申報到(剝皮寮)
所以把這一大筆財產轉到女兒公司名下
就可以不用(申報)
不過這一大筆財產
跟賴清德幾乎只剩下紀念價值的老宅相比
觀感如何就留待大家自行評論
但 居住正義
與 相對剝奪感
侯跟賴就是天差地遠
最少賴沒拿這老宅來大赚其錢.尤其是錢不多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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