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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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扯的是因爲受衆看不懂所以更需要有人解釋(翻譯成白話),
然後解釋的人不同解釋出來的結果也可能不一樣。
所以爲何不一開始就寫成大白話? 
我之前在寫合約的違約條款也曾遇到類似問題,
就有客戶建議爲什麽不乾脆用列舉式的,我說會有窮舉法的問題。
客戶說無法全部涵括也不要緊,只要把業界常見套路框住就好了。
對方看到了就知道他是懂行的,要搞鬼也必須考慮各種成本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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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用列舉式寫法,我覺得這很難講,跟文言其實無關
這要看狀況而定
理想上當然是能先把處理原則邏輯寫成條款,然後舉一例/數例,
一般而言例子也不會是內核,只是針對常容易誤解的狀況舉例說明。
再怎麼寫,時代變了還是難免會有漏洞,需求/理解方式也會有變,定期審閱更新才能有效解決問題。
寫白了只是有寫白的好處,同時避免在這個時代還在用冷僻用語,不符當下需求,不是萬靈丹,也沒說非要以此為優先處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