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1...
更扯的是因爲受衆看不懂所以更需要有人解釋(翻譯成白話),
然後解釋的人不同解釋出來的結果也可能不一樣。
所以爲何不一開始就寫成大白話? 
我之前在寫合約的違約條款也會曾遇到類似問題,
就有客戶建議爲什麽不乾脆用列舉式的,我說會有窮舉法的問題。
客戶說無法全部涵括也不要緊,只要把業界常見套路框住就好了。
對方看到了就知道他是懂行的,要搞鬼也必須考慮各種成本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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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就正好命中我提的疑慮
條款文謅謅是有真的根本沒多深,然後個詞句都是條款常見的何來各人解讀不同
只要不是太菜每個詞是對應怎樣的條件大家都習慣到會懂同樣的意思
那樣寫就已經一大堆還更白還加列舉!?
那你的條款可以裝訂成一本書了
而且到時有爭議上法院
你的文句解釋與他的解讀自然不同而你的用詞未必有先例真的就有理?
以往跟其他大企業打交道或政府、公營單位搞標案就是字句力求精確
遇到菜的行政就是要拿範本來學過
到能擬的差不多只要文學底子不要爛得太離譜應該也就一兩個月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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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好笑的地方是
文言文用不少的好像還包括布袋戲跟武俠小說
那個布袋戲好像之前為了去對岸拓市場還搞了普通話版的
也減少許多比較文的對話與出場詩
結果整個看起來就走經且超l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