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poff
我不認為那樣會比較精確
就寫得很白就好 會比那樣有更多問題? 不太可能
頂多字數稍多一些 也不可能多到很多 白到一個程度其實就到極限不會再增加
法條真正的問題幾乎都不是字眼的問題 而是沒有與時俱進的問題
用文言寫成除了傳統因素 還有就是限縮解釋權在他們手上
寫白了大家都去看都去吵 他們不想要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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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扯的是因爲受衆看不懂所以更需要有人解釋(翻譯成白話),
然後解釋的人不同解釋出來的結果也可能不一樣。
所以爲何不一開始就寫成大白話?

我之前在寫合約的違約條款也曾遇到類似問題,
就有客戶建議爲什麽不乾脆用列舉式的,我說會有窮舉法的問題。
客戶說無法全部涵括也不要緊,只要把業界常見套路框住就好了。
對方看到了就知道他是懂行的,要搞鬼也必須考慮各種成本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