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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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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kjfso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44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可能涉犯之罪要有一定程度例如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
才能用調IP的方式查對方資料
FB那邊在提供資料也可能有類似的受理邏輯
總之…你那個看起來不是什麼重罪
如果從帳號名稱或照片找不到線索
你沒有提告對象的話
就無法進入下一階段的司法程序


我有跟偵辦先生說你們很辛苦案件那麼多要處理,但是對方態度就是很消極最後乾脆不講話了,這是演哪齣?沒辦法處理至少要通知我一下吧,竟然還說我打這通電話不就知道不能處理了嗎?可惜我不是什麼達官顯貴,如果今天是大官之類的臉書被惡意留言我不信他們也不會去查對吧?
舊 2023-11-22, 10:30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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