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ndry2002
很久以前在PCDVD就戰過了
台灣法官跟法條都很怪
你看李宗瑞偷拍跟性侵
有很多已經和解 結果還被判20年
然後有些殺人案的兇嫌判個10幾年
我搞不懂法官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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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部份是性侵5人加偷拍案。
所犯法條:
第 225 條第1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這部份罪刑,光是性侵部份,最低刑度相加就是15年起跳了。
合併共20年,並不算非常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