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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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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hendry2002
很久以前在PCDVD就戰過了

台灣法官跟法條都很怪

你看李宗瑞偷拍跟性侵

有很多已經和解 結果還被判20年

然後有些殺人案的兇嫌判個10幾年

我搞不懂法官的邏輯



20年部份是性侵5人加偷拍案。

所犯法條:

第 225 條第1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這部份罪刑,光是性侵部份,最低刑度相加就是15年起跳了。
合併共20年,並不算非常重。
舊 2023-11-18, 10:07 A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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