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38/6898822
經濟日報社論/從預算法看「還稅於民」政策
預算法第59條規定,歲入「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亦即去年度超收的4,500億依法應全數繳入國庫。
公共債務法第12條更規定,各級政府「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依此,政府還可以用超收的錢還更多的債。換言之,稅收超徵金額不一定就等於該年度之結餘;政府即使決定要還稅於民,也應該以結餘數為準而非超收數。
根據預算法第73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變成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超收數固會轉成以前年度賸餘,但按決算法最終審定數在隔年7月才會出爐,在此之前這筆賸餘暫難使用。
預算法第23條更規定,「資本收入、公債及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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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是有啦,已經有人查出來了。
但這法條該如何解釋就有賴懂法律的專家(?)了,我們一些直觀的看法不一定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