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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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arstorm-5
說真的, 我覺得如果要正確作法:
1. 先從化學&成癮程度來做規範. (那可能很多目前沒列入地都要列入了)
2. 接著從腦變化以及行為變化來做二次審核規範. (這代表能糟糕到什麼地步)
接著就是, 我要重複的, 最後列為毒品要禁的.
碰了就是槍斃.
以上邏輯如果不懂, 我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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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兩個最不好規範的舉例來做規範肯定會出一堆問題
怎麼去定義 「成癮」就有很大的模糊空間了
更別提那個 到現在都還稱不上有規律的腦部變化
腦部變化 會受當下的狀況影響而改變
使用時一個狀況 受檢測時另外一個狀況 是沒辦法作為證據的
所以現在台灣對於這類狀況都是用 藥物濫用去送辦
但是按照你的邏輯來說
那些醫院每個開手術的全都不用開 當場槍斃就好
(手術要用嗎啡麻醉)
你連自己在說些什麼都不懂了 要你再重複也是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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