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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44
引用:
作者禮貌天竺鼠
判決書全文 (https://0rz.tw/fUbmj)有興趣的可以自己點進去看看
網紅有沒有問題 我不知道
但是被救的人.......


可是林先生也沒有從證人變成被告啊...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7條第1項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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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舊 2023-11-09, 03:10 PM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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