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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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滿18
根據刑法第241條「略誘罪」記載:
1、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指:以詐術、威脅、強暴等不當手段誘使未成年者、有家庭的人士脫離家庭、擺脫監護人監護。)
2、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指:有意圖以詐術、威脅、拐騙使他人行猥褻或性行為,將觸犯該刑責。)
3、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意指:引誘未滿16歲的未成年子女,將會以略誘罪來判定。)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例如說:
1、 一對情侶男方已滿18歲,但女方未成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經過協議後,兩人離家出走,到外定居,而後未成年女方的父母告男方和誘。
2、 承上題,假設未成年女方的父母不追究,檢察官仍會介入並且起訴(因為是非告訴乃論)。
3、 而如果女友未滿16歲的情況下,不論她是否自願離家出走,檢察官都會以「略誘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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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爽一爽就好
千萬別把沒18的帶回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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