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八 章 秘密會議
第 50 條 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
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本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
『第 48 條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檔案,由秘書處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
分送各委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
『第 52 條 立法委員違反本規則第五十條規定者,應付紀律委員會議處;本院員工違反者,由院長依法處分之;列席人員違反者,由本院函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還在洗要簽保密協定?直接給你看議事規則啦,有講到要簽保密協定?一直以來都只有要簽簽到簿跟拿取資料要簽名啦,以為沒簽保密協定就可以洩密喔?智障嗎?
週刊寫的跟真的一樣那為什麼不當場送紀律委員會?主席王八千包庇她喔?
防國家機密外洩 綠委提秘密會議增「必要程序」否則不得參加
『臨時提案內容要求所有與會人員(含委員、官員及議事工作人員)等,於實施機密預算報告、詢答及審查等程序時,應遵守下列事項,否則不得進入議事會場參與會議:
一、會(議)場禁止攜入行動電話、攝(錄)影設備及通訊電子器材(含電子手錶、手環、本院2哥大),相關設備或器材均應置於場外接物櫃存放,且不得抄錄機密內容攜出場外。
二、所有與會人員均應接受立院駐衛警人員以電子探測等設備檢查。
三、
所有與會人員均應簽具保密切結書。
會中,國防外交委員會無異議通過羅致政的臨時提案,另外,國民黨立委陳以信要求臨時提案要求增列大嘴巴條款,要求增列不得於臉書及相關網路平台公開秘密會議內資訊,更直指就是針對民進黨王定宇所提,但因無人連署未增列通過。』
現在才想到要做這些事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