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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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不是忘記食安法已經修過,
現在應該是食品業者要全程錄影才是。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61049/
引用:
一、舉證責任反轉
第五十六條修正(摘錄)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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