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肥羊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也就是冷凍牛肉、豬肉依照食藥署解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去做實質轉型,就可以標示MIT,那個「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只是個區區命令
好好去抄澳洲法規,不要為了說謊、護航,而把命令玩成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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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僅有豬肉、牛肉需標示原料產地。如果照你說的,只是個無效命令......我是不曉得市面上那些廠商是不是在標心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