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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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如果犯罪成立的話,很有可能會以加重條件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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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而翁姓警員在黃男已遭壓制,無反抗之力的狀況下,朝黃男揮拳、噴灑辣椒水、飆罵三字經,因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傷害、公然侮辱、強制等罪嫌起訴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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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媒體的報導夠準確的話,翁姓員警的行為很明顯的已經逾越必要的程度了   ....
引用:
第 89 條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第 89-1 條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前二項使用戒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 90 條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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