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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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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sksi0119
所以閣下認為出資1000元當間公司負責人,

然後以50萬資本額標到6億的標案,是正常不過的事

請問閣下有做過進出口事業?還是只是純粹的傻綠斑?

猜測台灣標案並不會限制資本額,會的話應該一堆律師跳出來說話了。

個人不負責任腦補過程大概是這樣,人頭公司標到案後,再外包給另一間公司進貨。

貨款不需要立刻給,這在業界是常有的,什麼時候給兩間公司說好就好。

等東西賣掉錢拿到後再給。

這在於他有願意讓他拖欠貨款的公司。

一切合法謝謝指教。
舊 2023-09-05, 10:01 PM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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