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3
引用:
作者Earstorm-5
無照100%全責就可以先排除了, 這道理很簡單, 卻不能做, 其實是有原因.

法律不能設得太清楚, 民眾都可以自己處理了, 還需要某些人與單位嗎?
不能說全部, 但有些很有可能是為了專業而創造出來的模擬兩可與解釋空間.

歐美國家的法律
無照駕駛被逮到就有兩項刑事罪名
危險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
沒肇事也有機會被抓去關


香港交通法規仍採用英國的制度,下面香港法官在判詞中的說法
不知台灣學法律的看到有何感想?


香港法官最後一段的說法是精髓



引用:
法庭如何判刑,很大程度將視乎每宗案件的個別事實而定。每宗案件的事實縱然有所不同,馬道立法官(現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判詞大概可以清晰說明法庭在處理危險駕駛案件中的判刑態度:



「在大多數危險駕駛個案中,駕駛者顯然知道其駕駛方式是危險的,因此也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我們必須牢記,在一般情況下,的確不需把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視作真正的罪犯。但在例如涉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件中,犯事者不一定會受到如此仁慈的對待…在評估罪行的整體嚴重性時,罪責往往是主導因素。法庭不會單純地點算加刑或減刑因素,從而機械式地計算有關刑期。判刑並非這種追求完全精確的運作模式,而法庭必須足夠靈活地顧及整體情況,以作出合適的判刑…若駕駛模式顯示駕駛者自私地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其車輛乘客(或許容我加上行人吧)的安全,或顯示了一定程度的魯莽,那當然是一個主要的加刑因素,足以提供加重刑罰的理據。」(上訴法庭刑事覆核申請2006年第2號)



在同一案件中,馬道立法官也明確認同英國案例《R v Cooksley》(2003年)訂下某些足以加重刑罰的因素:



使用藥物(包括已知會使人昏昏欲睡的合法藥物)或酒精;
極度超速、賽車、競賽性的或「炫耀」性的駕駛行為;
對同行乘客的警告不予理會;
長期的、持續的和蓄意的非常不良駕駛行為;
具侵略性的駕駛,例如過份貼近前面車輛,持續及不當地試圖超車,或超車後切線;
駕駛時作出必定會分心的行為,例如駕駛時閱讀或使用流動電話(特別是手持電話);
明知自己身體狀況欠佳以致駕駛技能被大大削弱,但仍然駕駛;
明知自己睡眠不足或休息不足,但仍然駕駛;
駕駛維修欠妥當或危險地超載的車輛,尤其是基於商業考慮而驅使駕駛者駕駛有關車輛;
同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無牌駕駛、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未備有保險而駕駛、在學習駕駛期間沒有駕駛教師在旁而駕駛、未經同意取得車輛、駕駛被盜的車輛等;
曾因交通罪行而被定罪,特別是涉及不良駕駛行為、或駕駛前飲酒過多的罪行;
多於一人因有關罪行而死亡,尤其是如果駕駛者明知其行為足以使多人陷於風險,或可以預期多人或會因而死亡;
除導致有人死亡外,更引致一名或多名受害人嚴重受傷;
犯案時的行為,例如沒有停車、訛稱乃受害人引致有關意外、在逃走時急速轉彎把受害人拋離汽車等;
因試圖避免被檢測或拘捕而危險駕駛,並引致有人死亡;及
在保釋期間犯案。


因此,若出現上述加重刑罰的因素,即使案件沒有涉及嚴重受傷或死亡,法院將毫不猶豫地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理由是:市民需要受到保護,以免這類駕駛者足以做成嚴峻 / 甚至悲慘後果的駕駛方式,為市民帶來重大風險。

https://www.clic.org.hk/zh/topics/c...ing/Sentences/c
舊 2023-08-23, 09:59 AM #5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clee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