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曉得當年
取證的技術有如何先進
多少證據判多少罪
台灣司法史上不也是一堆亂取證的
導致誤判
後面被被告反訴成功
尤其是犯人的自由心證.這才是法官判罪的重點
誰敢說台灣司法一定獨立
特定檢察官沒私心
哪個法官能不為往後好處跟利益判決
最近的案例
看看收錢喬事是否構成貪污?
林益世案為何動用大法庭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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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林益世收受爐渣廠商現金,欲取得中鋼子公司訂單
法院認定林益世具跟中鋼高層請託及施壓、以立委名義爭取契約等行為
構成《刑法》犯恐嚇罪
一審判刑7年4月
二審重判13年6個月
再上訴後
最高法院就貪汙部分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更一審判4年10月
拿了幾千萬
只判4年
看起來很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