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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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某些法官.檢察官
也是用選的
聯邦法院的法官是採取任命制
而州法院的法官
則以1912年的喬治亞州
為一個開頭轉移至直接選舉制的州在增加中
在2000年32個州有一般性管轄權的州法院的法官
採用直接選舉制。
這種直接選舉制
是美國以民主制的方法
將法官的權力問題轉變成制度而加以處理的類型。
歐洲所採用的方法
是使法官服從於立法機關
而美國則是採用《使法官權力的行使與市民的意思調和的方法》。
其想法就是:即使是法官
和其他公職並沒有質方面的差異,應該與市民的意思直接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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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從互相制衡.轉變到以民意為基礎
各有各的支持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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