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言身寸言身寸
這個據說很難成立,不是此一案例
是所有惡意逼車的成立要素很嚴苛
警察會跟台灣法官維護死刑犯一樣
幫忙逼車仔找出幾百種不成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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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也要請他吃一張未依規定打方向燈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若由慢車道右轉彎時,則應於距離交岔路口 30 公尺或 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若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