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克抓狂時你拿警棍去夯我想不會有人有意見,但警察當時卻是選擇閃避?
等到浩克平靜下來蹲在門口時,卻拿警棍狂夯補刀?
而且還毫不客氣往頭上打,打到人家頭破血流?
這明眼人都看出是警察濫權,根本不用調查。
會瞎挺警察的很明顯沒有法治觀念,浩克抓狂破壞店家財物、抓傷員警,
這些都可以用法律程序去逞罰,並不代表警察有資格跟著抓狂對浩克發洩,
如果認同警察行為不就變相認同私刑?那台灣還需要法律?還需要執法人員?
以後類似事件店員直接拿球棒把浩克打趴在地上不就好了?
反正民眾最喜歡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私刑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