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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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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00001
引用: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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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來說,
法律要不要開放槍枝,
要看是不是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不是說有自由,就一定不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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