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不當的字眼
還不就是,警方也抓不到不在國內詐騙核心人物,所以只好拿賣帳戶的交差。
賣帳戶的無辜嗎?只是不能一概而論,看個案狀況,並非完全無辜。
以我當時被詐的情況,有半數以上的帳戶,檢察官都通知不起訴。我寫信抗議說你確認過他的狀況很無辜嗎?有悔意嗎?檢察官也沒有回我信。我也不知道是已讀不回還是不讀不回。
結果三四個詐騙帳戶只有一個逃跑通緝,那一個當時答應我寫給法官的和解條件,去教會當三個月義工,神父牧師隨叫隨到。還可以跑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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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抓不到,而是很難抓。
人家也不是笨蛋,組織會分那麼細就是在製造各種斷點,造成追查上的困難。
查的方法不是沒有,但是沒有那麼容易,還需要一點運氣,不是嘴巴上講想查要查就能查得到的。
另外賣帳戶的案件,檢察官會作不起訴處分,通常就是兩種情況。
一個就是前面講的,被告是真的被騙而交付帳戶的。
另一個就是曾經判決確定,一事不再理。
這兩種情況檢察官都必須不起訴處分,跟被告有沒有悔意無關,你寫信去當然不會有任何回應,因為檢察官已經在不起訴處分書裡面告訴你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