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非常奇怪
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4權院長 獨立民選就好了
國父不敢應該是怕搞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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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什麼怕搞到自己
國父死時憲法還沒出來。
很難說憲法的細節設計有沒有完合符合國父五權分立的理念。
還有憲法是規定監察委員由地方議會及及華僑團體選舉之。
這算間接選舉。
是後來增修條文才改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00001
引用:
第 91 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轄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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