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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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所以問題不在行為本身而是行為人的身份。 
總結關鍵還是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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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本來就只適用於特定人員。
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責任。
這有什麼問題嗎?
身份不同,可以有相同立場。
立場不同,可以有相同身份。
身份和立場明明是不同的意思,
你直接把身份替代成立場是偷換觀念。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40001&flno=12
引用:
公務人員考績法
3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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