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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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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52
引用:
作者GCVincent
蔣校長前後1+5,連選得連任一次,結果帶頭違憲幹六任你都看不見了,還來管符合憲法的兩任?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三條就有得連選連任規定。
臨時條款法規類別是憲法等級,
是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憲法之修改程序」制定,
所以沒有違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00005
舊 2023-04-03, 08:27 PM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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