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oversky. 
				所以忠烈祠那塊地屬於公共設施用地, 
神社目前座落於公共設施用地, 
依第三點不適用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你說改地目就行。 
問題是好好的「公共設施用地」為什麼硬要改成「非公共設施用地」? 
這有什麼「公共」利益嗎? 
 
另外本法也沒有定義神社可以比照寺廟、教堂,適用本法。 
就像公務員,在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各有不同的適用範圍, 
不是能隨便套用的。 
			
		 | 
	
	
 
變更地目是都市計劃的一部份, 變更公共設施用地並不需要牽涉公共利益
監督寺廟條例第一條規定,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內政部民政司以67.9.19台內民字第八一三三四暨71.12.27台內民字第一三○八九一號函及台灣省政府民政廳65.4.17民甲字第八四○○暨 78.4.12 (78)民五字第一一七九五號函釋規定,應以寺廟傳統建築並專供宗教使用之公眾建築而言。甚至沒有分教派別。
以使用執照來分的話, 教堂以外的宗教建築皆為寺廟, 很扯我知道, 但實際上真的是這樣。
定義寺廟本身不難, 但難在如果要以寺廟登記為要件, 就又卡一個關卡, 目前忠烈祠的使用執照分類應是紀念館(之類的), 要變更為寺廟才能完成登記, 就算把忠烈祠搬走, 要公家機關主動變更成寺廟, 應該是不可能 
 
但是否能先贈與、再變更、後登記, 我覺得這部份可以再討論, 因為也沒說寺廟以登記為要件, 登記的規定部份, 都是"得"登記為寺廟, 所以登記沒有強制性, 沒登記也成。